(中国吉它学会2002年7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考前培训的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内容,加强对吉它专业教师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审定的《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标准》,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组织实施的“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工作,在此项工作中从事各专业吉它教学工作的吉它教师,应按规定取得中国吉它学会核发的《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培训教师聘书》(以下简称《聘书》),并依本管理办法进行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负责《聘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六级以上(含六级、民谣专业四级)专业水平,有一定吉它教学经验,正在从事吉它教学工作的吉它工作者,经承办单位推荐,可报名参加。由中国吉它学会对其进行教师资格鉴定通过后,可取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聘书》。 第五条 全国各地区的教师取得《聘书》后,应协助当地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的承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吉它学会将根据教师在《聘书》有效期内的教学工作业绩,对其重新续发《聘书》。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教师应取得《聘书》后,在承办单位指定地点,按其《聘书》规定的授课范围开展吉它教学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师应详细填写《教师档案登记表》,阅读本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中国吉它学会通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一个月内发放《聘书》。 第十条 教师凭《聘书》从事吉它培训,对教学工作出色者,可参与协助承办单位《吉它专业等级认证》的考评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教师应注意完善艺术道德修养,以传播吉它音乐文化为己任。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中国吉它学会指定的内容规范教学,循序渐进,耐心细致;对学员一视同仁,尽力满足学员在学习上的需求。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秩序,接受中国吉它学会的统一管理,在指定地区授课。 第十四条 教师应及时反映教学成果,发掘优秀学员。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学会反映、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中国吉它学会向应聘教师提供教材、辅助教学资料等。 第十七条 中国吉它学会为应聘教师提供进修、参加更高级别专业等级认证的机会。 第十八条 中国吉它学会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为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创造条件。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中国吉它学会将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应聘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考核,成绩优异者可 顺利地签发下一年度的《聘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学生当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教师,中国吉它学会 将取消其教师资格,并在中国吉它学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中国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承办单位的各地区相关文化单位,请参看中国吉它学会《关于承办全国各地区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十二条 中国吉它学会将通过自己的网站定期公布全国各地区专业吉它教师名单以及被注销教师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中国吉它学会拥有解释权、修订权。
中国吉它学会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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