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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它学会各地培训认证承办单位的管理办法

2002-7-23日 8:31 阅读:次 作者: [ ]


 

中国吉它学会

关于在全国各地区设立吉它专业培训、

等级认证承办单位的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关于在全国开展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工作的通知人才字[2001]第58号文件),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制定编审了《中国吉它类专业等级认证标准》,中国吉它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条        为更好地在全国推动吉它音乐职业化、专业化进程,规范吉它文化市场;中国吉它学会决定在全国各地区分别设立此项工作的承办单位。

第三条        中国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分设四个专业:《古典吉它专业》、《电吉它专业》、《电贝司专业》、《民谣吉它专业》。设立各地区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承办单位的原则是严格审核、确保质量。目的是为了普及正规吉它专业教育,规范中国吉它专业教学内容,提高中国吉它专业水平,为开展吉它专业培训、考级认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为各文化单位评定文艺职称、师资评估、乐手鉴定等等,提供重要的专业依据。

第四条        为更好地在全国开展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工作,加快此项工作的进程,给承办单位一个更大的工作发展空间,主办单位决定,在各个地区只设一个承办单位。各地承办单位的建立须遵循规定程序,经审核通过,并应依据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
、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明;
3
、办学负责人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等);
4
、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承办单位的建设方案;
5
、培训、等级认证使用场所的证明。

第六条        主办单位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通过审核的承办单位,申请人需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公章(印章),与主办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可成为主办单位指定的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承办单位,并以此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将工作计划提交主办单位备案,定期提交工作总结报告。主办单位依据承办单位报考学员数量、质量,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承办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教学用书,必须使用主办单位指定的《中国吉它类专业等级认证标准》进行教学,各个专业《标准》用书须统一向中国吉它学会邮购。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可在当地媒体关于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工作进行宣传,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安排。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提供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的使用场地。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聘用的专业教师,应通过《标准》六级以上(含六级)专业等级认证,经主办单位对其进行教师资格审定、颁发《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培训教师聘书》后方可进行教学,主办单位将对教师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可选派两名专业人员,通过主办单位的专业资质鉴定、取得《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评委聘书》后,可共同担任专业等级认证评委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将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招生情况上报主办单位,并由

主办单位负责为考生建立艺术档案。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工作进行宣传,并在中国吉它学会网站为承办单位提供宣传。

第十六条 中国吉它学会将为承办单位的吉它专业教师提供进修、教学交流等机会,并负责组织全国性的吉它音乐交流、比赛等活动,具体活动形式由中国吉它学会通知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中国吉它学会鼓励吉它专业教师及演奏者创写教学论文和吉它音乐作品,并择优在中国吉它学会网站上予以发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考生须填写由主办单位出具的统一表格,并交三张二寸免冠照片。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派出一名评委和一名工作人员,会同当地两名评委,共同负责等级认证工作,由主办单位所派专家担任评委组长。

第二十条  通过等级认证的考生,由主办单位颁发《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根据承办单位组织专业等级认证考生的数量,确定专业等级认证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将通过各种形式对表现优异的承办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等级认证工作组织不当、教学质量偏差、在社会上产生负面

影响的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将取缔其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承办

单位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主办单位向考生收取等级认证考试费用,其中报名费10元,认证费每级50/人。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所派评委(一人)和工作人员(一人)的费用(包括往返

交通费、当地的食宿费用等),由承办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开展吉它专业培训工作的收费标准,须符合当地物价部门的要求,培训所得收入由承办单位负责管理支配。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须向主办单位一次性交纳吉它专业培训、等级认证工作的质量保证金和承办管理费5000元整。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中国吉它学会对吉它专业教师的管理请参见《全国吉它专业教师聘用标准》(草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主办单位拥有解释权、修订权。

 

                                                    

联系电话:(01084010618   自动传真:(01064029094

E-mailcngt@cngt.org        中国吉它学会网址:http://www.cngt.org

 

                                                   

                                                 

                                                         中国吉它学会 

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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